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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学籍、学分制管理制度

来源:继续教育部    作者:继续教育部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08:28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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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八月)

一、入学与学籍

(一) 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 学校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学生姓名,其姓氏与名字必须和统一招生审批表以及报名登记表相一致。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三)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1)招生报名登记表;(2)学籍卡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交学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归档。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一九九五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九五级”。

(五) 新生名册须在开学后两个月内报送省高等教育厅备案。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六) 成人高等教育(含第二专业)的学制,经学校同意,学生可实行弹性学年制。其修业年限(专科)理工类可延长三至四年;文史财经类可延长二至三年。学生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学校可根据学生原就读专业和课程设置状况以及本人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七)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

操行: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考察,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鉴定。

(八) 考核办法: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各校要按国家教委颁发或省高教厅审定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查。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定为三至四门。教学计划规定的指令性课程,部分考试科目由省高教厅组织统考或抽考,其余科目由学校负责考试。

(九) 考试科目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由省高教厅组织的统考、抽考的课程其比例另作规定),其中技能性(如美术专业的素描、色彩等)科目的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分数比重,由学校自主决定。平时成绩由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和平时学习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科目的成绩,按学生单元测验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平时学习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

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或第二专业教育学生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科目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经审核批准可予免修(免考),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十) 补考。学生每学期考试(含考查等)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其在下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的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

补考工作(含命题、时间安排与监考等)由学校统一组织并按正常的考试要求严肃进行。

(十一) 毕业考核,学生毕业前应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由学校组织进行严格的考核,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的能力与水平。考核可采用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或调查报告(实习作业)等方式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或调查报告(实习作业)等经过答辩或评议,其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载。省高教厅在必要时对部分学校的部分专业的课程组织毕业考核。

(十二) 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由班级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由学校进行毕业鉴定。每学年学校应将学生操行评定和考试、考查成绩、奖励或处分,通知学生单位(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家长。

四、考勤与纪律

(十三) 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 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凡是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和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业余学习的在2 5%以上、脱产学习的在1 5%以上者,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

(十五) 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者,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重修。经考试合格后,其成绩记“补考及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五、升级与重修

(十六) 学生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查和考试(包括补考)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

(十七) 重修。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凡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

六、转学与转专业

(十八)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等材料,经本人或单位同意,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一份“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高教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

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十九) 学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办理转专业(应届毕业者除外)。要求转专业者应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学校审批。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校每学年一次将转专业情况报省高教厅备案。

七、休学、复学与退学

(二十)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期治疗、休养者;

有其他特殊原因,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十一) 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十二)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属本规定(一)、(二)、(十四)、(十五)的情况者;

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省高教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八、奖励和处分

(二十三)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 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的,应开除学籍。

(二十五) 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及省高教厅备案。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二十六) 学生毕业前,应由学校组织进行毕业鉴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二十七) 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实行学分制的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按国家教委规定认真、准确填写,经省高教厅验印后由院校向学生颁发。

(二十八) 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十九)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科目的成绩证明。

(三十) 毕业班以毕业的年份定称,如一九九五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九五届"。

(三十二) 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因某种原因而遗失,可由学校出具有关学历证明加以证实,但一律不予补发。

十、附则

(三十二)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各院校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含专科升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十三)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若有与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省高教厅。

 

 

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随着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成人高等教育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建立与健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是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需要。

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制度,旨在深化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工作,使之适应设置灵活、多样的课程模式和弹性学制,实行激励和竞争机制,促进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适应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高等学校成人(继续)教育学院(部)、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包括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职工大学、业余大学)。本规定所称学生,指经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统一录取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限选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培养专门化技能而设置的课程,要求体现专业特色。任选课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潜能,增强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除上述课程分类方法或模式外,可根据学校的类别、层次、性质和办学实际需要等,采用其它的课程分类方法或模式。

第四条 课程设置模式。各高校在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并考虑办学条件与成人学生特点的前提下,依照社会、市场、个人需求状况和办学功能目标要求,对课程名称、门类、结构、课程组合和开课要求等进行自主设置和调整。普通本科院校开设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既可按课程的内在知识逻辑关系在各学期合理设置,也可根据学生在提升学历、加强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专业与知识的学习、转岗培训、进修提高等不同要求,有针对性的设置组合课程或模块课程。高职高专院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应以培养生产、管理、服务、技术一线岗位技能人才为目标,结合职业岗位对技能应用型人才的能力、素质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或课程模块。开出课程的学分数应大于规定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开课比例以2:1左右为宜,至少不能低于1.5:1。

第五条 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以学时(每学期以18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含实验课)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为1学分;不足18的整数倍课程,余数的取舍采用2舍3进或7舍8进计算。

(二)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

第六条 重视成人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并安排一定的学分。为鼓励成人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其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学分。对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或在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奖励一些学分,奖励学分计算到任选课学分中。

第七条 成人学生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计算机和其它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直接取得按同等级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各层次学生应修满方准予毕业的最低学分数:文科类专升本或专科90学分;理工类专升本或专科120学分;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160学分;高中起点五年制本科190学分。

其它有关科类(或专业)的本、专科学制及最低学分可参照主管部门公布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50-65%,其中公共必修课35%左右;专业必修课30%左右;限定选修课占20%左右,任意选修课和其它选修课程占15%左右。学生多修部分计入总学分。

除“两课”的课程门类和课时要求外,其它课程的类别及学分所占比例可自行进行调整,也可以课程组合或课程模块等形式计算学分比例。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招生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最低学分者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申请和批准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2-6年。

第十一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

第四章 选课的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除第二学历或业余、函授学生外,全日制(含部分脱产班)学生入校后第一学期原则上按指定的课程和学分修读课程,第二学期开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学校要开出足够数量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原则上每门课程每一年度至少开出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第8-13周左右在网上(或采用其它方式)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含课程编号、名称、课程简介、课程类别、开课对象、先修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考试形式、接受选课学生人数等)及各课程的学分值,方便学生进行课程选择。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经批准后下一学期可加选2至6学分;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1.9及以下者,酌减2—6学分。学生选课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5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专业导师、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个人志向、能力,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和全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于每学期第15-16周左右办理下学期预选课程手续。学生预选的课程原则上不能改选,确因工作或个人需要改选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经批准后在学校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改选。预选的课程原则上都应按公布的要求正常开出,确因条件所限,对预选课人数超过额定人数的个别课程,可按选课时间的先后次序,确定修课的学生。没有选上、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或课程选修人数达不到开班最低人数要求的,经申请可以批准或通知学生办理退选、改选手续。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门课程开课的第1-2周为学生试听课程时间,第3-4周学生正式确定修读课程和任课教师,学校下达教师任务书和学生选课确认通知书。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或课程,可以同时开两门以上相同课程(即安排两位以上任课教师),试行挂牌上课,供学生选择。

第十九条 经学校间协商,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批准,学生允许在同一层次、不同学校、不同专业间选修课程。校际之间、各形式间、各专业间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可进行互换或单向承认学分,课程学分按照现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的学分计入毕业总学分。跨校选择课程的学生,跨校所选学分不得超过本专业学分的30%。

第五章 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没有重修课程者)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学校批准后免修有关全部或部分课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学历或参加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可用原修课程申请免修或免考现修相应课程。免修和免考的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或多于现修课程学分总和的1/3。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三条 转学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后可根据学分直接转为现修相应课程的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转换为相应的成绩;未修课程须补修。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不设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的课程,可申请部分免听。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补考或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八条 考核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学分作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第三十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考核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培养计划以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选择优秀学生、评定学生学位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建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试题库,并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考试。考 试(考核)的课程应一次性制作题型相同、题量相当、水平一致的平行试卷若干套,存放学校有关部门,专人管理,使用时随机抽取。为保证考题与教学同步,试题库应及时更新,并根据考试规模尽可能实行双卷或多卷制。

第七章 双学位 辅修专业

第三十三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学校应建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一个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的证书。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辅修学分应在主修学分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数以外计算。

第三十五条 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含专升本)学生,德、体合格,修满学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限选课的学分,准予毕业。总平均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5的毕业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省学位英语统考合格,外语专业参加第二外语统考合格,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领取毕业证书。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提前在一学期前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经考核未完全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重修有关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完全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达到本专业所需最低学分80%以上者;

(二)修满学分,但综合或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奖励与处分等),仍按国家或地方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高校可参照本规定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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